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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贵州读大学的鹰潭人赵C因姓名问题换第二代身份证遭拒,向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月湖公安分局。2008年1月4日,月湖区法院受理此案。判决结果:允许赵C以原名换发第二代身份证“赵C案”一审胜诉。 正在贵州读大学的鹰潭人赵C因姓名问题换第二代身份证遭拒,向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月湖公安分局。2008年1月4日,月湖区法院受理此案。
6月6日上午,月湖区人民法院就这起备受关注的公民讨要姓名权全国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当天,有10多家媒体对此进行报道。
判决结果:允许赵C以原名换发第二代身份证
月湖区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审判长汪军太在宣判时说,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以使用。被告月湖公安分局应当允许原告赵C保留现有名字,并为其换发第二代身份证。
经月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月湖公安分局允许原告赵C以“赵C” 为姓名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法院宣判完毕,被告方当庭表示上诉。
判决理由:赵C的姓名符合法律规定
月湖区人民法院在宣判陈述中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原告赵C的“赵”是规范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由此,原告赵C的姓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告赵C使用该姓名已有22年,在使用过程中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原告赵C于2005年6月进行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经公安机关核准领取了第一代身份证,应视为被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对行政主体而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在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工作中,完全可以依法、依程序作出允许或不允许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不是第一次进行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而是为了提高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质量和防伪性,公安机关只要“复制”第一代身份证上的内容即可,而不是改变登录的内容。
公安部门的说法:“C”属于名字的禁止使用范畴
“此案不是公安不作为,而是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发生了歧义。公安部门获悉原告起诉后,积极到法院陈述情况。”法院人员告诉记者。
月湖公安分局在答辩状中称,赵C的名字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无法录入户籍管理系统,故无法换发第二代身份证。
记者了解到,在多次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月湖公安分局向鹰潭市公安局报告请示,得到的批复是:“赵C的姓名‘C’使用的是英文字母,必须变更为汉字。”
赵C父亲赵志荣说,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负责人向他解释过这是公安部的文件规定。他上网查询,结果查到最近有报道说,《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多种字样不能用。
“公安部门正是根据这个还没实施的《条例》建立了户籍管理系统,而这个系统把‘C’列为外文,所以这就能解释此前第一代身份证可以用‘赵C’而现在不能的原因了。”赵志荣说。
意义:将引起社会对公民姓名权的更多重视与保护
“这是全国第一起因为改名字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表示,此案的判决结果,必定将引起社会对公民姓名权的更多重视与保护。
“此案对促进公民姓名权意识觉醒具有重要法治意义!”闻悉此案6日宣判,江西师范大学民法学副教授谭毅溪高兴地对媒体记者说。
有一位知名法律工作者,还撰文分析了该案审理具有的重大意义,及对今后的审判工作将产生的深远影响,以下是其观点摘要——
其一是充分体现了我们司法实践中落实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引发这起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安部门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以原告赵C的姓名进入不了公安部门常驻人口信息数据库为由,拒绝为原告赵C换发身份证,公安部门这种强调以计算机网络为准,没有足够考虑以人为本的行为,给人以网络为本的口实。 在全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要求我们在立法上指导思想上要以人为本,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更要时刻从人的角度出发,为人民的利益考虑,体现以人为本。
其二是真正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的宪法精神,积极推动法治化进程。
引发本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安部门依据1995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即将出台的《姓名登记条例》,对原告1986年进行的户籍登记和2005年第一代身份证登记内容予以否认,从而不予以换发第二代身份证,这是有违现代法治精神的。
众所周知的一个法律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对其颁布之前的行为不具有效力。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要求公民对未颁布的法律法规预先知晓。本案还存在违背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这一立法原则的问题,公安部门制定的规章不能侵犯公民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利。
该案给了我们这样一个警示:行政机关不能仅依据内部的规章,或者依据即将公布的规章来作出行政行为,要履行好管理社会的职能,更需要谨慎作为,严格依法办事,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善程序,加快法治化进程。
其三是充分展示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真正维护了司法权威。
通过该案,使我们更加坚定了这样一点,在我们的现代法治社会,一定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我们司法人员更要做到这一点,在判案过程中,不能为所谓的权威、固有想法、陈规陋习左右,该案是在全国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工作执行这么久以来发生的首例与公安部门相关系统程序发生冲突的个案,可以说该案的处理充分考验了我们的法官是否真正做到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否真正维护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其四是牢牢把握法律精神,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该案的判决在落实司法为民、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意义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判决依法在充分尊重人的权利、从人的角度出发肯定了原告赵C的姓名权,公安部门无权擅自更改公民在第一代身份证初始登记时确认的姓名。同时,我们牢牢把握法律精神,充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创造性地对公安部门核发第二代身份证的行为解释为是为了提高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质量和防伪性,而不是对居民身份证的初始登记。同时判决书并没有否定公安机关将来在对居民身份证进行初始登记时,对使用类似原告赵C的姓名进行登记与否的权力,公安机关仍可自行依法决定登记与否。
缘起:申办二代证遇阻 引发全国第一案
2006年8月,家住龙头山居委会北极阁40号的居民赵C到鹰潭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申办二代证时,民警告诉他,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后来,他们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情况,被告知“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
赵C说,自己的名字简单、好记、不重名,很快就能让人记住,同学们还给他取了一个亲昵的绰号“西西”。
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这个名字。当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也要求他改名。
赵C的父亲赵志荣是鹰潭的一名律师,儿子赵C1986年出生后,就用“赵C”进行了户籍登记,2005年又用“赵C”申请了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鹰潭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
赵志荣说,给儿子取名“赵C”,是希望儿子学好汉语的同时,也把英语学好。“C”是China(中国)的首字母,而且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有人丁兴旺的意义。
赵C很快就要毕业参加工作,因为从小到大的档案姓名都是“赵C”,他担心如果改了名,连自己是谁都解释不清。今年1月4日,在贵州读大学的赵C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名字。

[《“赵C案”一审胜诉》][《“赵C案”一审胜诉》] |